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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集镇金楼小学召开班主任工作会议
信息来自:彭城教育网    发布时间:2022-11-05 15:16:00    阅读量:16527次
[摘要]:教育热点:一、班主任的法治观念1、法及其特征法是由一定的物质条件所决定的国家意志的体现,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

  一、班主任的法治观念

  1、法及其特征

  法是由一定的物质条件所决定的国家意志的体现,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普遍性、客观性是法的基本特征。

  教育法是由国家机关制定的调整教育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我国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教育法的调整对象是教育关系。他是国家机关、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职员工、学生、学生家长、社会团体和公民等,在教育活动中习惯年成的各种社会关系。教育法是调整教育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括国家机关制定和发布的一切有关教育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广泛性、多样性、教育性是教育法的基本特征。

  2、教育法与教育政策的关系

  党的教育政策是制定教育法的依据,对教育法的制定起指导作用。教育法的实施要以党的教育政策为指导。

  教育法是教育政策的定型化、条文化,是把全体社会成员遵守的教育政策法律化,以其特有的强制性保证教育政策的实施。

  3、依法治教的基本意义

  不知法将导致两个不良后果:一是因不知法而违法;二是因不知法而不能及时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治教的基本意义一是表现在“治”上,即管理上,法制化、规范化,使管理工作更有秩序、更有效率,使法律成为一种有效的管理手段;二是表现在“护”上,即保护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并使其不受侵害,或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及时通过法律程序并得以补救。

  我国法律大致分为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七个体系。教育法属于行政法。但是教育中的法律问题不仅有行政性质的、民事性质的,也有刑事性质的,离开了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参与,教育法将寸步难行。

  4、教师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规定教师享有六种权利:(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习成绩;(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这六种权利可以简称为:教育教学权、科学研究权、管理学生权、获取报酬待遇权、民主管理权和进修培训权。

  5、教师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条明确规定了教师应履行的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学工作任务;(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6、学生的权利

  学生的权利也是法定的。(1)学生的受教育权。具体表现为就学的平等权、上课权和受教育的选择权。把学习成绩差的赶出校门,让学生退学,随意停课等等都是违法的。(2)学生的人格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教师侮辱学生要负法律责任。(3)学生的身体健康权。学生身体健康权是学生人身权的重要内容。打学生、罚站、让学生自罚、罚学生“劳动改造”、罚学生下蹲起立、罚学生抄写作业、罚学生值班、罚学生吞吃杂物等都是违法的。(4)学生的自由表达权。人表达自己意见的方式,可通过语言,也可通过服饰、化妆、手势、表情、发型、书画等。在对学生表达自由提出要求时一定要注意方式方法,千万不能简单粗暴侵犯学生的人格尊严。(5)学生的人参自由权。关学生的禁闭、捆缚吊打学生及用手铐铐学生都是非法的。非法搜查学生身体或住所同样也构成对学生人身自由权的侵害。(6)学生的隐私权。对待学生的日记、通信、交往等,若处理不当,也易侵害学生的隐私权。(7)学生的通信自由权与通信秘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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