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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颁布《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10月15日起施行
信息来自:彭城教育网    发布时间:2023-10-07 17:12:00    阅读量:17020次
[摘要]:彭城教育:近日,教育部颁布《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10月15日起施行。《办法》适用对象为面向社会招收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违法开展校外培训的

  近日,教育部颁布《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10月15日起施行。

  《办法》适用对象为面向社会招收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违法开展校外培训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办法》明确违法情形,规定法律责任。依据行政处罚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上位法和规章立法权限,明确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擅自开展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擅自举办社会性竞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培训活动等违法情形及法律责任。


  多位受访专家认为,《办法》出台具有里程碑意义,是完善校外培训监管法律制度体系、推动校外培训严格规范文明执法的关键举措,将推动校外培训监管法治化水平不断提升。

  在《办法》颁布以后,为了加强校外培训监管,北京、河北、海南等地也陆续出台“校外培训”相关政策,来保障广大家长和学生的权益。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些地区的新政策——

  北京:加强科技类校外培训管理,一次性收费不得超5000元

  近日,北京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等4部门印发了《北京市科技类校外培训预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加强对科技类校外培训的预收费管理。办法规定面向(3至6岁儿童)及中小学生且采取预收费方式经营的所有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都要接受监管,明确规定预收费应全额纳入监管。要点如下:

  收费时段应与培训服务合同的约定保持一致,不得早于培训开始前一个月时间,不得长于场地租赁期限。按周期收费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 个月的费用,且不得超过5000元;按课时收费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超过60 课时的费用,且不得超过5000元。

  培训机构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培训服务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员的监护人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不得使用培训贷方式收缴培训费用。

  鼓励培训机构采取先提供培训服务后收费方式运营;采取预收费方式的,预收费应全额纳入监管范围。学员的监护人支付现金的,培训机构应于5 日内将培训服务费存入专用存管账户,同时将相关交易信息报送存管银行。

  培训机构在完成规定进度培训课程,且履行告知义务后5 日内,学员的监护人可按合同约定渠道提出异议, 在培训双方未有效解决问题之前,存管银行暂不拨付相关存管资金。学员的监护人超过5日未确认的且未提出异议的,存管银行视为确认同意,履行资金拨付。

  培训机构出现停业、注销等情形导致无法提供培训服务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的,应当在知悉情况以后的3日内通过电话、短信或者微信等方式告知学员的监护人,并在培训场所、网页的显著位置发布公告。

  培训机构应当实行明码标价,培训内容、培训时长、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或者计价方法)、退费办法、纠纷及投诉处理电话等涉及培训费管理和使用的有关信息应在培训场所显著位置和微信公众号、网站等平台进行公示, 接受社会监督。

  存管银行对纳入存管账户的预付资金应根据监管部门要求实施常态化监测;不得侵占、挪用预收费资金;不得因提供存管服务而额外收取培训机构、学员费用。

  河北: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经遴选可参与学校课后服务

  近日,河北省教育厅、省体育局联合制定了《河北省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参与学校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对体育类、科技类和文化艺术类等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参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的遴选、日常管理、动态调整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给出指导意见。

  在遴选方式上,机构参与学校课后服务工作应在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协调,确定参与学校课后服务的机构区域入围名单。学校可根据实际需要,在区域入围名单范围内进行二次遴选,选择培训项目进入校园。经评定的四星级和五星级机构,自动入围区域课后服务名单。

  同时,加强日常管理。入选机构不得参与学校学科类教学及服务。参与课后服务的机构人员必须为机构的专职人员且具有与教学内容相对应的从业资格证或职业(专业)能力证明,机构人员一般不超过学校课后服务参与人员总数的50%。经费管理上,引入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项目收费,可采取代收费。参与学校课后服务的机构或个人不得在合同规定之外收费,也不得委托家长(家委会)代收费。器材方面,引入的服务项目若需学生自备器材、工具,须在学生报名参加前告知。

  此外,建立服务质量评估机制和劣质服务退出机制。学校一般每学期组织1次机构参与课后服务的质量评估,并根据质量评估结果对引入机构及项目进行动态调整。培训项目出现安全责任事故,机构恶意在学校招揽生源,扰乱学校招生、教学秩序等问题,学校应及时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勒令机构退出区域入围名单,并严肃追究相关机构及人员责任。凡被清理出入围名单的机构,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参与课后服务。

  海南:深化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治理 将艺考培训机构统一纳入监管与服务平台

  日前,海南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在深化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治理中加强艺考培训规范管理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明确深化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治理,全面规范艺考培训行为,到2024年艺考培训管理长效机制基本健全,人民群众满意度明显提升。

  《实施方案》明确,加强艺考培训规范管理工作将分为动员部署、推进落实、督促检查和巩固提升四个阶段,对艺考培训机构开展专项整治,力争于本月底前完成现有艺考培训机构的项目标识工作,今年年底前完善艺考培训机构监管机制。

  《实施方案》提出,要严格规范培训主体,从严审批登记、审核把关,艺考培训机构须按要求取得办学许可证及营业执照才能开展培训,要对艺考培训机构的培训项目进行标识,将艺考培训机构统一纳入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合规机构名单;要突出日常监督管理,艺考培训机构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并纳入市场监测体系予以重点监测,严禁机构进行虚假商业营销宣传、炒作考试录取结果,严禁艺考培训机构到学校开展招生,不得通过中小学校在职教职员工宣传推荐等方式获取培训生源,不得以相关艺术院校及其教职工名义招揽生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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